依据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的主要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和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必须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来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主要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必须跟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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