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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银行股权代持协议范本【标准版】
大律师网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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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银行股权代持协议范本【标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
  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
  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风险告知;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有限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风险告知: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限(具体行使相关权利时须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委托)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第1页最新银行股权代持协议范本【标准版】

  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上具名;

  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

  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

  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

  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行使公司法与有限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者,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2、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权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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