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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官方版】
大律师网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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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官方版】

  说 明

  一、按照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建立理事会的事业单位制定章程时提供指导,并为建立董事会、管委会等其他形式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提供参照。

  三、事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为完善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行业特点及单位特色,可适当增加章、节、条、款、项、目。

  四、【 】内文字为选择项,“注”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要求或说明。

  ×××××章程

  风险告知: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1页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官方版】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财政补助/非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注:出资主体多元化的单位,可增加条款载明出资者、出资方式、金额等。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有多个举办单位的,应按责任主次顺序依次载明。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注:在不超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预核准登记业务范围的情况下,可载明具体事项。如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与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确认的业务事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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