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前夕,就职于某银行的王先生突然收到当地一家快递公司来自上海的包裹,王先生签收之后没细看就当即拆开。可就在拆开的那一瞬间,包裹突然发生爆炸,王先生的右手食指及面部受到轻微伤而流血不止。事后经报警查不出结果的情形下,王先生找到快递公司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快递公司认为自己是正常投递,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在本案件中,快递公司对信件收寄流程存在过错。依据《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11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在必要时快递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开拆,进行验视,但涉及信件或含内容信息的快递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寄件人拒绝开拆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该条第3款还规定,快递企业在收寄相关物品时,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出具书面证明的,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证明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然而本案中,该快递公司因未依法履行“应当场验视、检查”、“要求寄件人出示证明”之职责,属于严重失职行为,从而导致王先生收到“危险快递”、受到轻伤,应当承担由此给客户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并不是快递公司为自己辩解的“正常投递无过错,拒绝赔偿”。
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也看到,虽然《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要求客户“实名制”,并对寄件进行安全验收,但是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疏忽大意、不按流程进行严格验收的行为,快递行业的规范化任然需要严格规范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