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年前,因生活困难,同安某村的陈家老二被其母亲送给一位林姓人家作养子,其也跟着养父改姓为林。林某成年后,与其亲哥哥老陈、弟弟陈某互有往来。
今年年初,大哥老陈遭遇交通事故身亡,由于老陈无妻女,其丧事由陈某、林某和亲属共同操办。此后,肇事方赔偿了12万元,除去丧葬费用,节余8万元。
但在处理这笔赔偿费的过程中,林某和弟弟陈某起了争执。林某认为,他与老陈是同胞兄弟,对于兄弟的财产有权继承。但陈某认为,林某自送养给他人后已是外姓人,无权过问陈家事情,更无权继承兄弟的财产。
由于双方矛盾不能解决,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平分8万元赔偿款。
法院判决本案中林某对老陈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的林某由养父母抚养成年,一直在养父母身边生活,因此,林某与老陈之间原本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其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他对老陈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当然,如果出现下面两种情况,林某也可获得相应的遗产:第一,老陈生前立有遗嘱,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林某,那么林某就有权取得受遗赠的遗产;第二,如果林某对老陈有较多的赡养,林某可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适当分得老陈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