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4日晚,张某向王某借用身份证到城区某宾馆住宿,王某将其持有的“刘某”身份证借给了张某。次日张某退房时,因将旅馆床单弄脏无钱赔偿致使该身份证被扣。同年4月3日,王某伙同他人,以索要身份证为由将张某带至火车站附近的劳务市场院内持械对张某进行殴打,并向其索要钱财。张某因害怕被再次殴打,忙将身上的打火机、小手电筒以及银行卡全部掏出扔在地上,称自己身上只带了这些东西,让王某放他走,自己回去后就往这张银行卡里汇款。王某取得密码后把银行卡及打火机占为己有。张某逃离之后立即报警。随后,王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抓获。经鉴定,被抢走的手电筒价值9.5元、打火机价值0.5元。
法院经审理,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多元。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对王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