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原告范某(女)与被告柳某(男)于2013年登记结婚。
婚后因体谅女方的家庭情况,男方到女方家入赘生活。婚后被告外出务工,并多次将经济收入交由原告范某的母亲支配。结婚近十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纠纷,夫妻感情不和睦。
原告近两年来与其母亲一起居住,被告独自住在原告名下的房屋。原告认为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遂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审理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婚后被告外出务工,并多次将经济收入交由原告范某的母亲支配。原告范某的母亲自认其收到柳某给付的钱款共计20余万元。
鉴于被告的父母均已去世,离婚后被告将会面临无房居住、生活困顿等情况,法官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一、范某与柳某自愿离婚;
二、范某在领到民事调解书之日先向柳某给付补偿费5万元整;
三、柳某在女家房屋居住至2023年5月31日止,柳某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该房屋退还给范某,范某同时给付柳某余下补偿费5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入赘女婿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原则,主要有几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无论男方是入赘还是迎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入赘女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这些财产,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二、财产分割的原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入赘女婿的离婚案件。
三、特殊情况下的财产分割
如果入赘女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他可能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但这并不等同于净身出户,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财产分割的调整。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入赘女婿离婚后并不会必然净身出户。他的财产分割权利与普通婚姻中的男方是相同的,都取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原则。如果入赘女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他就有权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获得相应的份额。
在实际案例中,入赘女婿离婚后是否净身出户往往取决于双方的协商和法院的判决。有些案例中,双方可能会通过协商达成净身出户的协议;但在更多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公正的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