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案件。
被告人陈某最终被撤销缓刑,并因新罪与前罪并罚获刑一年二个月。
2021年,陈某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24年。
2023年7月某日,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的陈某受从事道闸设备销售及维护的余某(已判决)指使,驾驶余某的轿车,故意冲撞大田县均溪镇某小区出入口的道闸,骗取保险理赔并由余某维修牟利。
案发后,余某向陈某支付了1000元作为报酬。
大田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
但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遂裁定撤销其缓刑,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期内故意毁坏财物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名的成立不以行为人身份为前提,即便处于缓刑考验期,只要实施了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行为,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缓刑本身并不豁免行为人对新罪的法律责任,反而因其特殊身份而加重法律后果。
司法机关在审查此类行为时,会综合评估毁坏财物的价值、手段、动机及社会影响,判断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一旦认定构成犯罪,无论毁坏行为看似轻微或出于情绪宣泄,只要满足“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法定门槛,就将启动刑事程序。
对于缓刑期内再犯新罪的处理,《刑法》第七十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意味着,一旦缓刑期间故意毁坏财物被认定为犯罪,法院将首先撤销原缓刑判决,然后将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并非简单相加,而是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此外,即使毁坏财物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法院仍可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这体现了法律对缓刑人员行为的高度约束性,强调缓刑是附条件的宽恕,而非无条件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