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一般是指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而依照习俗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彩礼的给付也是婚约成立的标志。那么返还彩礼争议适用民事诉讼时效吗?
律师为您解答这方面的知识。
【案情】
甲男与乙女于2013年9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6日办理结婚仪式。2013年12月15日双方协议
离婚。2016年2月,甲男提起诉讼,要求乙女返还结婚时支付的彩礼15万元,乙女认为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手续且已经超过2年,故不同意返还彩礼请求。经法院庭审查明:双方确认彩礼15万元属实,并认可在离婚协议中对此部分并未涉及。对此,甲男诉称:当时在离婚协议时其不知晓彩礼可以返还,后经
法律咨询,知道此种情形彩礼可以酌情返还,故数次向乙女主张,但乙女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返还争议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双方自2013年12月15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故甲男应当自即日起知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其返还请求应当至迟于2015年12月14日前提出,现虽其主张数次向乙女索要彩礼,但乙女均予以否认,故甲男请求已经超过民事诉讼普通时效,其主张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律师认为:彩礼返还诉讼属于
债务纠纷,应当适用时效规定。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应考虑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如解除婚姻关系,应当按照法院观点,以婚姻解除时间点作为时效起点,如未登记,则不存在婚姻解除的前提,故应当以提起主张之日作为时效起点,另外,在未登记但已经同居的情形下,应当在事实认定中考虑分手的实际节点,以此作为时效起点。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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