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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为讨债行扣车是否面临侵害无权并且要求赔偿停运的损失?

2018-05-10 浏览:
导读:委托人或机构如银行或信用卡公司进行讨债活动。帐务催收、信用管理、资产管理公司这些活动不一定是合法进行的;但由于举证困难及政府无意监管或监督不力等原因机构仍然存在。2018年为讨债行扣车是否面临侵害无权并且要

  委托人或机构如银行或信用卡公司进行讨债活动。帐务催收、信用管理、资产管理公司这些活动不一定是合法进行的;但由于举证困难及政府无意监管或监督不力等原因机构仍然存在。2018年为讨债行扣车是否面临侵害无权并且要求赔偿停运的损失?

  【案情简介】

  为讨债强行扣留他人车辆,换来的却是一份败诉判决书,外加30多万元的赔偿。近日,曲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判决刘某等五被告依法返还车辆,并赔偿车主损失30多万元。

  2016年10月,司机闫某将驾驶的大货车停在曲阳县某高速口附近公路时,遇到了“债主”刘某等五人,他们强行将车开走,拒不归还。2017年1月,大货车车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等五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车辆扣押期间的停运损失。

  【法院审理】

  XX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等五被告扣押涉案车辆,侵犯了车主张某的物权,现张某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返还,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且五被告应按日停运损失670元,赔偿车主车辆扣押期间的损失。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务纠纷,并由此引发了一场物权纠纷。在农村地区,由于人们缺乏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当遇到欠债不还的情况时经常采取以物抵债的办法。但如果不经债务人许可或在债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拿走欠债人的财产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物权法》第38条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律师提醒:维权需守法。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正当渠道维护,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触犯法律,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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