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3月15日8时27分,宁都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到报警称:刘坑村虎溪村路段的水沟内发现一男子尸体,疑似交通事故所致。接警后,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经初步勘查,确定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民警了解到,死者彭某凌系梅江镇刘坑村虎溪村的一名独居老人。随后,交管大队启动交通事故死亡逃逸案侦破机制,抽调十余人组成专案组,负责该案件的侦破工作。
办案民警通过调看沿途多个监控,走访群众和排查过往车辆,经过连续多日的走访排查后,该案于3月17日成功告破。经查,犯罪嫌疑人庞某友,男,41岁,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3月14日18时35分许,庞某友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往北行经事发路段时,碰撞到行人彭某凌,造成彭某凌死亡。庞某友见四周无人,随即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
目前,犯罪嫌疑人庞某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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