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名以上下岗、失业人员或镇退伍军人共同出资,合伙开展经营,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经营方式。那么2018年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问题该谁承担?
【当事人疑问】
三年前,唐先生和张某、王某合伙开了一家餐馆,去年唐先生退出合伙,当时三人约定,从唐先生退出时,唐先生不承担合伙的债务。今年餐馆店经营不善倒闭,曾经合作的粮油店老板找到餐馆要求偿还之前欠他的油钱。唐先生已经退出并做过不承担债务责任的约定,唐先生问:他还要为合伙时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律师解答】
因为油钱是在合伙期间发生的,唐先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唐先生和其他合伙人约定他不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这是合伙人的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对外没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因此,除非唐先生与债权人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唐先生要对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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