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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拒赔鉴定费 法院如何判决?

2018-06-05 浏览: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则确定赔偿责任。那么2018年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鉴定费 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市民刘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途中遇到横祸。一辆停在路边的机动车上下人,乘车人开左侧车门前未仔细观察路况,车门与刘女士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刘女士受伤,手术治疗。赔偿过程中发生争议,刘女士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最终,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几乎全部得到支持,而且支持了伤残等级鉴定费,这是一个亮点。

  事发当时,被告王某的轿车临时停在非机动车道内,乘车人蒋某坐在后排。在打开左后车门的时候,与刘女士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刘女士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手术治疗。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女士对该起交通事故不负责任。涉案轿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委托人沟通,全面细致地了解具体情况,针对原告两次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提供充分的证据。特别是,原告按照城镇的标准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得到法院的支持。结果,大部分诉讼请求数额得到支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在判决中支持伤残鉴定费由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而是判由被告承担。但在本案当中,经过律师的代理工作,审理法院直接判令保险公司在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000元是本案的一个亮点。这样的判法有利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避免受害人即使获得胜诉也得不到实际的赔付。

  【律师心得】

  律师提出,通过这个案件,律师有三点收获:一是通过案件本身与法官的多次沟通探讨,不仅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水平,也与法官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二是以律师的敬业和专业,为律师自身和律师事务所赢得了委托人的好评,争取了荣誉;三是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本身而言,委托人多半是受害人,在遭受身体不幸的同时,往往因为赔偿诉讼经历精神上的痛苦煎熬,律师竭尽全力、坚持不懈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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