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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商品房未经消防验收业主是否拒收?

2018-06-11 浏览:
导读:人们对竣工验收合格包括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不持异议,但对是否还应包括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开发商与业主往往存在截然不同的意见。2018年商品房未经消防验收业主是否拒收?

  人们对竣工验收合格包括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不持异议,但对是否还应包括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开发商与业主往往存在截然不同的意见。2018年商品房未经消防验收业主是否拒收?

  【案例简介】

  2008年6月,XX省XX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将正在开发建设中的一套商品房预售给郭XX。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应在2008年9月30日前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并对相关违约事项相关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郭XX付清全部购房款。

  2008年10月,商品房经有关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验收合格,同意投入使用。同月,房地产公司通知郭XX接收房屋。郭XX以公司未能提供商品房消防验收合格手续为由拒绝接收房屋。

  2008年12月,XX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确认该房屋消防验收基本合格。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6月再次通知郭XX接收房屋,但郭XX办理交房手续时,公司要求他交纳从2008年11月起包括物业管理费在内的相关费用,郭XX再次拒绝收房,并向法院起诉。经法官调解,被告房地产公司就逾期交房向原告郭XX作出了一定补偿,郭XX撤回起诉。

  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为“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实践中,人们对竣工验收合格包括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不持异议,但对是否还应包括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开发商与业主往往存在截然不同的意见。

  【律师认为】

  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该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如何界定,可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理解。

  我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可见,消防验收合格也是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的一项内容。同时,结合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应当包括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含义。业主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拒绝接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商品房,而开发商则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因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买受人拒绝接受,开发商的行为构成履行不当,依法应承担修理、更换、重做等继续履行责任。2008年12月,经消防部门确认房屋消防验收合格,开发商再次通知业主办理交房手续,正是继续履行合同的体现,但因其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已构成履行迟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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