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之规定,在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在合理期限内偿还。2018年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13日,罗某因生意需要,向黄某借款60000元,并于同日向黄某出具借条一张,但未约定还款期限。期间,由于黄某一直在外务工,未向罗某主张还款。2016年4月,黄某向罗某主张要求还款,罗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故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罗某偿还黄某借款60000元。罗某辩称借款实际发生日期为2014年2月13日,期间黄某一直未要求自己偿还,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黄某与罗某的借款行为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且该笔借款已实际发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罗某辩称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因罗某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黄某可随时向罗某主张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从黄某向罗某主张要求还款之日起算。本案黄某于2016年4月才向其主张还款,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问题,故对该意见不予采信。
【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律师提示】
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1、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2、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自愿清偿的除外;
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4、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
5、诉讼时效期间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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