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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产加名后变更至配偶名下是个人财产吗?

2018-07-02 浏览:
导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夫妻二人名下,则房屋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进行“夫妻更名”的,并不改变房屋的所有权性质,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房产加名后变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夫妻二人名下,则房屋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进行“夫妻更名”的,并不改变房屋的所有权性质,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房产加名后变更至配偶名下是个人财产吗?

  【案情简介】

  范XX与李XX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XX市XX区磁器口XX村XXX号房屋原系范XX的婚前个人财产,双方结婚以后,于2013年3月7日向XX市XX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夫妻加名,将该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双方名义登记,共同共有该房屋。2013年6月13日,双方又向XX市XX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夫妻更名,以李XX个人名义申请登记,将该房屋登记在李XX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花费约70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有共同债务20000元。现因夫妻关系不睦,范XX起诉要求与李XX离婚,归还属于范XX所有的案涉房屋。李XX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房屋已登记在李XX名下,系李XX的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范XX、李XX夫妻关系不睦,双方自愿离婚,予以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涉房屋已于2013年3月7日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该房屋。2013年6月13日双方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变更登记仅是夫妻更名,变更登记在李XX名下,并未改变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仍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范XX、李XX共同共有。对出资70000元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应跟随房屋产权一并处理,不再另行分割。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位于XX市XX区XX村139号附2号4-1号房屋的权属问题。

  【律师分析】

  首先,关于涉案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范XX与李XX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两次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变更登记,第一次变更登记发生于2013年3月7日,记载于“XX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上的申请事由是“因本人李XX与范XX结为夫妻,范XX同意夫妻加名”,申请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以夫妻双方名义登记。第二次变更登记发生于2013年6月13日,记载于“XX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上的申请事由是“双方同意自愿夫妻更名”,同意以李XX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无论是“夫妻加名”还是“夫妻更名”,前后两次变更登记行为均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债权债务应属夫妻共同享有与承担,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对范XX“立书”的评述。范XX于2013年12月26日立书如下:“立书:范XX承诺XX市XXXX村139号附2号4-1的房子在不离婚的情况下任何时候由妻子李XX自己处理包括老了李XX一个人时候自行处理。”落款处有范XX签名,双方均认可该立书的真实性。从“立书”内容看,无法得出只要李XX不提出离婚,涉案房屋就归李XX所有的结论;也无法得出范XX提出离婚,涉案房屋就归李XX所有的结论。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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