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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顺手牵羊”偷外卖果腹数次 涉及刑事被判拘役三月罚金一千

2018-07-23 浏览: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案情】

  今年3月,警方接到多名送餐员报案,称放在送餐车内的外卖不翼而飞。通过调阅周边监控录像,民警很快就发现了窃贼的踪迹。录像中,一名沿街闲逛的男子貌似不经意走到送餐车旁,左右张望了一番。见四下无人,他打开保温箱的盖子,从中摸出一袋外卖后便迅速离开,手法十分老练。根据监控,警方在长宁路多媒体广场附近将被告人陈某抓获。

  经查,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间,陈某于长宁区万丽酒店及新时空酒店门口,先后4次窃得外卖共6份,总计价值人民币187.28元。据陈某供述,他从外地到上海打零工,近期接不到活没有收入,才想到偷外卖果腹。

  【判决】

  长宁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近日,陈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和陈某一样,刘某也因偷外卖被民警抓获。2018年3月间,他先后3次在万丽酒店门口停放的电动车上窃得外卖10余份,价值人民币500余元。刘某偷到外卖后不光自己吃,还与他人分食。经长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7日,刘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相关法规】

  被告人陈某、刘某原以为外卖并非贵重财物,即便是多次偷盗也不构成犯罪。事实上,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被告人陈某、刘某的行为均符合“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属于多次盗窃,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提醒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以及对无业人员的收容帮扶工作。同时也提醒奔波在楼宇之间的送餐员,送餐行程繁忙,也要保管好电瓶车、外卖保温箱等财物。如有必要,可给外卖箱上锁或将外卖箱随身携带,以防类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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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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