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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有哪些?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019-01-22 浏览:
导读:申请法律援助是不需要交费的,因为法律援助机构本身就是无偿性的。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都是由国家拨款设立的,主要就是为那些需要律师服务,但是个人经济困难又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那么,法

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有哪些?

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有哪些?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一、接待咨询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认真解答所咨询的法律事宜,并填写《法律援助来访(电、信)咨询登记表》,将接待或咨询的结果登记在册。

  二、受理指派

  1、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认真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资格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指导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法律援助机构应对案件的类型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或仲裁机构受理后开始援助。

  3、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申请人对法援机构作出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4、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应由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上签字;认为所申请的案件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但考虑其实际情况,可以予以援助的,须报援助机构负责人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批准。

  5、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援助后应当为申请人开具相应的法律援助文书,由申请人转交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并建立与律师及当事人的工作联系,以便随时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主要应当开具的文书有:

  (1)给予援助决定书

  (2)授权委托书

  (3)法律援助协议书

  (4)指派通知书

  (5)刑事(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6、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应由审判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出庭辩护,并在开庭前3日将确定的承办人名单回复作出指定辩护的人民法院。

  7、 对于违反条件规定或拒不履行援助义务的人员,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三、案件监督

  法律援助机构对自己指派或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采取以下形式进行监督。

  1、诉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正在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通过建立与律师及当事人的工作联系,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处理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事后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自己指派或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的一个月内,将案件的卷宗整理归档。应当通过阅卷及征求律师和当事人的意见,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作出评定,并及时总结办理情况,以作为日后奖惩的依据。

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则管辖: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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