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盗,首先应该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会开具车辆被盗报案证明给报案者,然后拿着证明前往车管所办理报废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八章注销登记第四十四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灭失或者因故不在我国境内道路上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被盗后3个月内公安部门仍未破获案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时要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单正本、保险证:
2)出险通知书、出险地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被盗证明;
3)车辆行驶证;
4)保险车辆养路费缴费凭证;
5)保险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6]购车原始发票;
7)市公路局“存取机动车辆停驶凭证”收据、车辆全套钥匙、权益转让书;
8)如果有被随车被盗或被公安部门扣留,应由公安部门在有蓁证明上注明,被保险人如能提供相应收据,索赔时,应一起交给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