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警部门。
超载是车辆装载的货物重量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车辆超载行为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超载运输行为进行处罚的主体是公安交警部门。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2、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5、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货车超载扣分标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货车超载罚款标准: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发生汽车或客车超载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