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第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第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第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第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三)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2、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3、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