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孩子抚养权的变更可以协议变更去公证处公证(公证非必须),也可以请求法院裁决变更。
变更抚养权通常是没有期限,只要孩子未成年或在其能独立生活之前作为父方或者母方都可以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