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无效,如在正常情形下,遗嘱人不得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除非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如果房产约定为按份共有,则可按份分割。
2、房产通常不约定份额而为共同共有。按照共同共有的法律的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贡献度的因素在分割中很重要,而且贡献度通常会体现在出资比例上。
甲方(父母方):母亲** 女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地址: (注:父亲已故)
乙方(儿子方):长子** 男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地址:
丙方(儿子方):次子** 男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地址:
丁方(女儿方):长女** 女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地址:
为了更好的赡养甲方,防止家庭纠纷,甲、乙、丙、丁四方为坐落于 房屋今后的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坐落于 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 市房权证 区字第 号,现登记所有权人为甲方,甲方为乙、丙、丁之母。
第二条 经征得甲方本人同意(注:签订协议时甲方身体无任何重大疾病,其意识清楚,实属本人主观意愿),愿跟随丙方生活,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的起居饮食全部由丙方负责。因此本协议所述房屋的所有权在甲方百年之后归丙方所有,乙方、丁方对本协议所述房屋放弃继承权。。
第三条
甲方本着平等对待每个儿女的原则,待甲方百年之后由丙方处理房产后将实际卖出房款总额(税后)的30%给予乙方和丁方,其中20%给予丁方,10%给予乙方,<注:丙方须提供实际卖出房款金额的证明>,按照上述约定在给予乙方和丁方所得房款的同时丙方将收回乙方和丁方手中的该协议原件。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一份,自四方共同签名之日起生效。四人在签订协议之时均属本人在无任何他人胁迫情况下自愿签署。本协议内容乙方妻子、丙方妻子、丁方女儿已知晓并全部同意遵守其协议内容。
第五条 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约定内容未经甲乙丙丁四方同时许可,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给予变更。
甲方(母)签字: 日期:
乙方(长子)签字: 日期:
丙方(次子)签字: 日期:
丁方(长女)签字: 日期:
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