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在于逃离部队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对于情节不严重的逃离部队的行为,应当按违反军纪处理。
对军人逃离部队时或者逃离部队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定罪问题,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本身已情节严重,构成逃离部队罪的,应与其又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本身没有严重的情节,可将逃离部队作为其他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不再定逃离部队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
2、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
3、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
4、在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刑法》第435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规定:战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