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复不同于一般的收养情况,双方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因此,收养法除了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外,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几乎没有规定任何条件限制,被收养的继子女既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这一规定的限制;所以,继父母可以作为监护人。
1、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精神病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1、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