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行。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涂改、伪造病案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文-检费暂由申请人支付。如确系涂改、伪造病案,由实施涂改、伪造行为一方承担文-检费用。可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病历的正常补记和上级医师查房进行的修改(应保存原有字迹清晰可辨)不属于此范围之内。若除去涂改、伪造部分后,病情仍旧无法金顶的,则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可不予鉴定。
当事人还可以就病历想司法部门或者相关的其他部门申请文-检,进行司法鉴定。一旦通过文-检能够鉴定出病历确实不是原始病历的,就可以把他作为证据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然后根据重新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来进行处理决定。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医院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要证明医院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应当对其医疗服务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以及本起医患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就是推定医院存在过错的。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病历可以证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应尽的诊疗义务和对患者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重要事项。医院有妥善保管病历的责任。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病例资料的,推定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要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病志记录更加透明。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虽然《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变为“谁主张谁举证”,患者告医院要自己举证,但是有三种情形是例外,需要医院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