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确认不规范
收入理论上应该按照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的相关规定及时入账,但在现实中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滞后确认收入及虚增收入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收入与成本费用不配比,产品的毛利率不具有可比性。虚增收入主要通过虚构客户、虚构订单、通过多角关系虚拟销售收入、随意划分收入确认期间、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的销售订单确认收入。
2.成本确认不合理
企业在确认成本时,应按照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合理确认成本。但现实中公司通过减少或者虚增成本的方式,虚增或减少利润,达到粉饰财务报表或者偷税的目的。
3.研发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界限不合理
研发费用的资本化与费用化界限界定存在明确的会计确认原则,导致会计处理实务比较混乱;区分资本化或费用化的费用存在重大主观性,给财务造假提供了可能性。
5.虚增或延期确认期间费用(尤其是职工工资、奖金及福利)
企业应当恰当归集当期所属的期间费用,但是由于出于某种特殊的目的,企业可能不恰当的确认期间费用,延期确认、不确认、不恰当确认,通过人为操纵来达到粉饰企业财务报表的目的。比较常见的是不恰当计提工资奖金,来年冲销或者少计提辞退福利和高管薪酬等方式来影响公司利润。
6.折旧及摊销不合理
通常表现在在建工程转固时点不恰当、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开办费等确认与摊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从而导致会计利润不精确。
7.关联方交易不公允或交易复杂
关联交易按照准则的要求,应该公允的进行买卖,但是企业可能通过低价向关联方买材料,高价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来虚增利润;
也可能通过关联方之间无偿的占用大额的资金来虚增利润;
还可能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关联方进行违规担保,导致上市受限的情形。
情节不严重的,构不成犯罪的: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决定,是股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提。根据司法解释,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投资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也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1、证监会或派出机构已经对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财政部或其他有权机关对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3、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作出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