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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抢红包赌博算违法?微信抢红包怎么认定是不是犯罪?

2021-10-08 浏览:
导读:近年来,微信的广泛使用给微信红包创造使用契机。很多人利用微信发红包,有发红包自然就有收的一方。这收收红包就是收红包怎么会有抢这么一说呢?因为在微信群里,可以设置红包个数跟金额供群成员抢。这给不法分子做违

微信抢红包赌博算违法?

微信抢红包赌博算违法?微信抢红包怎么认定是不是犯罪?

  如果是朋友间的小额互发,没有营利性质,可视为赠与,不涉及违法。但如果以营利为目的的抢红包群,就涉嫌赌博。其中,群主纠集成员进行红包赌博,涉嫌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代包手从中营利属从犯,群成员算涉赌。

微信抢红包怎么认定是不是犯罪?

微信抢红包赌博算违法?微信抢红包怎么认定是不是犯罪?

  一、普通红包接力难以认定为赌博

  “红包接力涉嫌赌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的说法过于严重,一般微信群里玩的红包接力游戏不足以被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聚众赌博针对的是赌博活动的组织者。因此,在赌博活动中,通常只有组织者和以赌博为业的人才构成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普通的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具体到与微信抢红包有关的赌博活动中,一般只有群主或其他积极组织赌博的人才可能构成犯罪。不过,涉嫌赌博犯罪的群都有自己的游戏规则,而一般的微信群不具有这个特点,即使玩红包接力游戏,也不属于赌博,更不构成犯罪。

  在一般的微信群里,红包接力的性质是发红包的人针对群内不特定对象的赠与行为,不属于犯罪。

  二、判断抢红包是否构成犯罪,目的和数额是关键

  虽然普通的红包接力难以认定为赌博,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微信抢红包活动都不构成犯罪。

  构成赌博犯罪的微信抢红包活动通常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微信群形同赌场,群成员以赌博为目的。一般的微信群都有自己的建群目的,群内成员或为亲友,或为同事,有特定的联系和沟通需要。而涉嫌赌博犯罪的微信群通常是以赌博为目的建群,或者日渐演变成以赌博为群内主要活动。以赌博为目的的微信群,外在表现一般包括:有专门组织赌博、管理赌博秩序的人员;发红包、抢红包有固定规则,有的群甚至要求入群交押金,以防止成员破坏规则;群成员流动性大,没有固定联系,有的则需要由熟人介绍入群;群主和其他管理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靠抽头营利。

  2、红包数额较大。一般的微信群发红包主要图互动、娱乐,红包数额不大。而以赌博为目的的微信群,红包数额动辄几千元甚至上万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一旦达到了相应标准,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与传统形式相比,微信抢红包赌博更具隐蔽性,也给公安机关查处增添了难度。

2021微信抢的红包需要缴税?

微信抢红包赌博算违法?微信抢红包怎么认定是不是犯罪?

  微信红包通常分为普通红包和拼手气红包,发放红包的可以是个人或企业,接收红包的通常为个人。取得个人发放的红包,与取得企业发放红包、现金红包和非现金红包的纳税义务不尽相同。

  不征个税的三种情形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派发包括企业老总(而不是企业)以个人资金或奖励基金向所属企业职工个人派发的红包。

  3、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对于抢到0、01元的红包,适用免征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注意每笔代扣税款明细数据都应符合上述规定。

  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定向红包”,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此种情形存在于企业与职工存在“任职或者受雇”关系。

  企业派发给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这里的个人应属于非因“任职或者受雇”关系的其他个人,如对众多的非特定消费者和厂商促销人员。

  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运作这样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企业派发红包的活动是一种宣传推广的营销行为,如果将派发红包的促销行为外包给第三方支付微信红包,应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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