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套路贷”本质上是一系列以借贷为名,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目前,“套路贷”主要存在3种类型:房贷类“套路贷”;车贷类“套路贷”;“现金贷类“套路贷”。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类型的诈骗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民间借贷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以银行走账方式虚构债务骗取被害人钱款。
(二)诱骗被害人办理抵押借款,又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操作惯例”等名义侵吞被害人财产。
(三)以中介形式将被害人介绍给出资团伙,后者通过空放,银行走流水,诱使被害人写下虚高借条,再通过暴力索债、非法拘禁,勒索被害人财产。
一是当获取证据不够充分时,可能对涉案人员先采取拘传,这是最轻的一种强制措施,即强制到案接受讯问,其持续时间12小时。结束后可能放人,也可能被取保候审或者刑拘。二是当获取证据充分时,就会直接抓人,即被取保候审或者刑拘。
套路贷已经被国家定性,是诈骗行为,并不是普通的民间贷款,所以是违法的,只要大家积极对待,并不需要还款,还有希望追回损失。
其基本特征如下: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