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遭受家庭冷暴力后, 如果对精神进行了侵害的,受害一方可以提出离婚,离婚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如果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调解无效,确认双方感情破裂的,会准许离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家庭冷暴力如何取证的问题,不同于传统的家庭暴力取证,施虐者主要以精神虐待为主,因此家庭冷暴力行为实施的隐蔽性就给受害者取证带来了很大程度上的困难。冷暴力的受害者不可能如传统暴力受害者一样在身体上留下伤痕。同时家庭冷暴力的施暴人实施冷暴力后也很少留下物证。并且处在家庭冷暴力中的夫妻为了维护自己的隐私和所谓的家庭尊严,一般会选择“家丑不外扬”,因此其家事外人无从得知。那么受害者如何寻找证人证言如何证明自己所言是真实的,在法律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致使受害者收集证据面临着巨大挑战,家庭冷暴力离婚遇到证据阻碍。
关键是提供相关的证据,要是有证据的话,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还有就 是家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法律只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予以调整,在家庭领域,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扶养、相互关爱的义务,这包含在亲权、配偶权中。但这种义务的违反,只有在达到一定限度时,法律才予以关注,由法律强制履行义务。因而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监护义务、虐待、遗弃、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行为,法律予以强制调整,不仅用民法的方式、行政的方式,严重的用刑罚方法予以调整。但是财产方面主要看收集的证据是否有足够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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