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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提交产品说明书

大律师网 2011-09-08    人已阅读
导读:进口或者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药品、食品等产品的,应当提交物种成份含量表和产品说明书。这是国家林业局和

  进口或者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药品、食品等产品的,应当提交物种成份含量表和产品说明书。这是国家林业局和海关总署共同起草并正在征求意见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核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的。


  办法规定,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进出口列入商品目录中的除证明书管理以外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物种证明管理。


  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由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核发。办事处核发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的范围和管辖区域由国家濒管办确定。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批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濒管办或者其办事处在收到核发证明书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证明书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进口或者出口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并按照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


  进口或者出口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其申报内容与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中记载的事项不符的申报行为,海关应当不予受理,但申报进口或者出口的数量未超过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规定的除外。


  此外,通过旅客携带、个人邮寄物等方式进出境的,适用本办法有关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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