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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职员自制炸弹难定罪

大律师网 2011-09-22    人已阅读
导读:2010年8月20日,某银行广州分行曾发生一起炸弹爆炸事件,该行管理层一名陈姓人士被当场炸伤。本月8日该行内部

  2010年8月20日,某银行广州分行曾发生一起炸弹爆炸事件,该行管理层一名陈姓人士被当场炸伤。本月8日该行内部一姓徐的员工在广州中院受审,公诉人指控他制造爆炸,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故意伤人。


回放:自制“炸弹”害同事


  徐某,50岁左右,案发前是某银行广州分行职员,曾在部队服役近十年,1987年转业到一所高校从事保安工作,1997年前后调到该银行保卫科工作,曾担任保卫科科长,后来转为银行业务员,因业绩优秀一度成为骨干。


  公诉人指控称,2010年8月19日,徐某将一颗自制“炸弹”以邮包的形式,送达该银行大厦的写字楼层。20日,一名不知情的工作人员将这个邮包送到了陈某的办公室。陈某打开后,盒内的“炸弹”爆炸,陈某脸部、手部等处受伤,入院将近一年,法医鉴定为轻伤。


  昨日徐某在庭上交代,这个自制的“炸弹”是一颗催泪弹。催泪弹周围以毛巾、报纸填充,用胶布封好,放进一个原来装红酒的盒子里,伪装成邮包,在收件人一栏写上陈某的名字。


起因:被上司排挤扣工资补贴


  徐某称,“爆炸案”事出有因———大致从2008年起,新任上司陈某对银行内部的老员工以各种方式排挤、孤立,徐某自己被无故降职、扣工资、批评处分。2010年“八一”建军节,陈某再次无故扣下徐某的节日补贴。这激发了他长久以来的愤恨,开始策划“爆炸案”。


吓人:住所搜出大量枪支弹药


  案发后,徐某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最终被逮捕。警方在其住所内搜出了炸药、剪刀、胶布等作案工具。此外,还查获猎枪、手枪等枪械近10支,以及大量子弹。


  徐某说,这些枪支是他多年做保安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合法”购买的,其中,部分是原工作单位购买,部分是私人购买,都经过正常程序审批过。“工作剩余的枪支、弹药,私自保存了下来。”“上世纪90年代初有一段时间,个人可以购买枪支,后来个人持枪非法,但想到这些武器都比较贵,舍不得上缴。”


  对此,法官质疑徐某持枪的目的。徐某解释说,他在部队多年,转业后又从事保安工作,对枪支特别爱惜。他纯粹因喜好而收藏,就像一些人有收藏古董的喜好一样。


定罪:爆炸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公诉人认为,“炸弹”危害的人群不确定,杀伤力大、杀伤范围广,危及公共安全。


  徐某及其辩护律师催泪弹主要散发催泪气体,白色烟幕,常被警务人员用在暴乱场合以驱散示威者。它的杀伤力极弱,“900颗催泪弹一起爆炸的杀伤力,相当于一颗手榴弹”。


  徐某还称,他所制作的“炸弹”在运输过程中,无论如何颠簸、挤压,都不会爆炸,只有在打开盒子,拆开后才可能引爆。他的目标只有一个,即恐吓陈某,地点确定在陈的办公室,没有对公众产生危害,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庭上,被害人同时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护理费、营养费、务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共计200余万元。徐某表示,他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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