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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将建立食盐储备及食盐保障制度

大律师网 2011-11-05    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大律师A>昆明9月26日电 今天下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报了新修订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简称“条

  中国律师A>昆明9月26日电 今天下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报了新修订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不仅对食盐最容易出问题的运输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之外,还规定要建立食盐储备和特困人群食盐保障制度,一旦该制度得到实施,今年上半年“日本福岛核辐射事件”引发的抢盐风波有望得到及时的遏制。


  据介绍,由于食用盐和工业用盐中间存在巨大的差价,食用盐收假2250元一吨,工业盐售价仅750元一吨,而工业盐和食用盐味道市民难以区分,在暴利驱使下,不法分子常常将工业盐改换包装后冒充食用盐出售,严重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根据调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主要出现在流通渠道,因而,新修订的《条例》特别规定,实验运输实行准运制度。食盐在运输途中应当货、证同行。没有准运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够盐单位不得入库。对于违反此条规定的,除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外,还可以对货主并处违法运输盐产品价值1至3倍罚款;对承运人并处违法运输盐产品价值1至3倍罚款。


  针对过去有相应的法规,却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做到有人管盐。


  新修订的《条例》最大的特点就是规定要建立食盐储备制度和特困人群食盐保障制度。根据规定,一旦食盐储备制度得到实施,今年上半年出现的“日本福岛核辐射事件”引发的抢盐风波,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遏制。而云南一些边远贫困地区至今难以吃上健康食盐的群众,将受益于新规中的特困人群食盐保障制度,政府将会为这些困难群众专门提供安全的食用盐。


  据了解,新修订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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