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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规定不得减价促销产品

大律师网 2011-11-18    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大律师A>北京11月2日讯 记者获悉,卫生部组织起草了《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天起至

  中国律师A>北京11月2日讯 记者获悉,卫生部组织起草了《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天起至2011年12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促销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低于市场价向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销售母乳代用品;不得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向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提供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等,以及资助培训、会议等;不得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母乳代用品生产、销售、广告、宣传和应用等方面的违规信息通报制度。


  公众可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或信寄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邮编: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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