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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3岁时已有“刘翔牌” 耐克状告商评委

大律师网 2012-11-28    人已阅读
导读:“飞人”刘翔已是家喻户晓,但商标中的“刘翔牌”与他毫无关系。26年前,刘翔3岁时,就已有一家上海企业注册

      “飞人”刘翔已是家喻户晓,但商标中的“刘翔牌”与他毫无关系。26年前,刘翔3岁时,就已有一家上海企业注册了“刘翔牌”。耐克公司想注册“刘翔”为商标,遭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拒绝,昨天(27日),在(北京)市一中院,耐克公司为争“刘翔”状告商评委。

     耐克公司代理人认为,刘翔在中国乃至全球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他的姓名有巨大的商业和经济价值,他的姓名权及其商品化权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并且,经刘翔本人授权,耐克公司有权把刘翔的姓名、形象作为商标进行商业化使用。

    “你方同意刘翔在体育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吗?”法官询问商评委代理人。“同意,但刘翔的名气不能侵犯他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代理人指出,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早在26年前就注册了“刘翔牌”商标,申请注册的种类为服装类,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刘翔牌”注册时刘翔才3岁。

    “‘刘翔牌’商标中,‘刘翔’二字最易被人记忆与识别。”代理人认为,如果耐克公司也申请注册“刘翔”商标,而且两者均使用于服装类商品,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有关联,所以商评委驳回了耐克公司注册“刘翔”的申请。

    耐克公司代理人不同意商评委的看法,在他们看来,基于刘翔的巨大知名度和耐克公司在全球的影响力,消费者不会把耐克公司申请的“刘翔”商标和上海的“刘翔牌”商标混淆在一起。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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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气应给在先商标让路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认为,名人的名字与在先商标发生冲突时,应保护在先商标。刘律师说,名人成名的时间,可以看做是在先商标和恶意抢注的分水岭。据他分析,恶意抢注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某领域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可见,恶意抢注必须发生在‘成名’之后,而且抢注人具有主观故意。”

    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争议商标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即使他人此后名气再大,该商标仍可继续使用。

    相关判例:

    易建联赢回“易建联”

    2009年11月,商评委在易建联的申请下,裁定撤销了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拥有的“易建联”商标。该公司不服起诉至市一中院。法院判决认为,易建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易建联公司”作为体育用品公司,未经许可,在运动鞋等商品上注册与易建联姓名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易建联或与易建联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损害了易建联基于其知名度可能产生的相关利益,侵害易建联的姓名权。据此,法院认定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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