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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林森浩一审怕量刑加重很多话不敢讲

大律师网 2014-12-10    人已阅读
导读:对话人物:斯伟江,大邦律师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执行委员
   对话人物:

  斯伟江,大邦律师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执行委员。

  对话背景:

  8日上午10点到深夜11点40分,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在经历了超过13个小时的激烈诉辩交锋后,法官落下法槌,宣布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二审休庭,择日宣判。二审中,被告人林森浩‘变供’称“我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

  上海市二中院于今年2月18日对此案一审公开宣判,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为何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法医室主任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本案是否会有转机?9日上午,林森浩辩护律师斯伟江接受了华商报记者的专访。

  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
  找了八九位法医不愿接

   记者:你是义务出庭辩护么?

  斯伟江:我们是免费辩护,原因很简单,林家没钱,生活都很艰难,哪还有钱掏律师费?律师有法律援助的义务,能做的就多做一点吧。

  记者:你何时介入本案?为这次二审做了哪些准备?

  斯伟江:今年3月份,另一位参与辩护的唐律师邀请我,我就把所有材料和检方的核心资料都看了一遍,找了八九位法医,但大多数不愿接手,一方面是感觉这个案子很麻烦,另一方面他们很多人和上海方面的法医都认识,怕得罪人,最后是胡志强法医看了觉得有问题,同意提供专业意见,我们就委托他做了。

  记者:大家很关注胡志强出庭作证。何为有专门知识的人?

  斯伟江: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纳入诉讼参与人范畴,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但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多见。所以这次胡志强法医的出庭,大家都感到新鲜。

  关于被告人“变供”
  二审时放得开敢于讲了

  记者:庭前会见时林状态如何?

  斯伟江:二审的时候他放得开些,就被外界称为“变供”。一审的时候他比较拘谨,放不开,很多话也不敢讲,主要是因为担心态度问题导致从重量刑。我们告诉他,讲真话是你的合法权利,要理直气壮、实事求是地讲。所以他在二审就敢讲了。

    记者:林森浩坚称开玩笑,是否对自己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没有清晰认知?是否曾希望做无罪辩护?

  斯伟江:从我和他的交流来看,他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没有法律认知。即使是开玩笑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也不能说是无罪的,问题在于罪刑是否适当。

  记者:根据之前的会见和交流,林森浩是否受到了疲劳审讯?

  斯伟江:从他本人的描述来看,疲劳审讯有一点。比如说30多个小时没睡觉,思维不清晰等等,但基本上,林森浩作为被告和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相对充分的保障。

  关于法医鉴定
  申请重新鉴定无果

  记者:你认为今天(8日)的庭审中,法官是否给了辩护律师、证人充分的表达机会?

  斯伟江:我觉得还可以。应该说法官保持了一个公正、持平的立场,没有给任何一方特别的照顾,或者给谁多些表达机会。

  记者:你认为,本案中诉辩的焦点在哪几个方面?

  斯伟江:我们认为的就是三个焦点,一个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第二个是什么毒物导致的死亡?第三个是有没有介入因素,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记者:法医胡志强的四点分析意见是否至为关键?法官称胡的证词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意味着什么?

   记者:这个取决于法官怎么看。胡志强法医提供的专家分析意见只是作为证言出现,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法官说的没错,单独的证言是不够的。需要重新鉴定,况且原来的法医鉴定存在程序上违法的问题,我们已经申请重新鉴定。但现在没有批准,也没有驳回,就这样搁置,没有答案。

  关于能否改判
  质谱图缺失对量刑有重大影响

  记者:关于收治病例中不排除乙肝引起肝衰竭的表述、黄洋死于爆发性乙肝和质谱图缺失等关键证据和质疑为何至今才出现?

  斯伟江:这个其实我们早就发现、取证、质疑了,只是要等到二审开庭再提出来。关于质谱图缺失,我们也一直要求检方提供,因为这是很重要的毒性物质定性定量的科学依据,但他们一直没有提供。

  记者:案件进行到现在,你是否认为更多的希望求得程序正义?

  斯伟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同等重要。比如我们认为要提供质谱图对罪名、量刑有重大影响。

  记者:根据你的判断,下一步走向是什么?是否会有重大转机?

  斯伟江:目前无法判断,要看法院是否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判决。

  记者: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有何打算?

  斯伟江:如果维持判决,要走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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