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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提出“三转变”全面推进检务公开

大律师网 2015-03-01    人已阅读
导读:2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2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三转变”的具体目标,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从侧重宣传的一般事务性公开向案件信息公开转变

  一直以来,最高检致力于破除检察工作中的“神秘主义”。据介绍,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黑龙江等5省市开展为期1年的深化检务公开试点工作。2014年6月又增加北京等5省区市作为改革试点地区。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改革试点将执法办案信息公开作为重点,明确提出七项“主动公开”和四项“依申请公开”,将检务公开延伸到了执法办案全过程。

  《意见》明确将检察案件、检察事务、检察队伍三类信息列为检务公开的内容,并进一步充实完善。

  在检察案件信息方面,《意见》明确提出“逐步开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范围之外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以及其他案件信息发布”。

  在检察政务信息方面,《意见》专门强调要主动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情况,检察统计数据及综合分析”。

  在检察队伍信息方面,《意见》除规定“主动公开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情况,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任免”等目前已经公开的信息外,还规定“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和结果”也要主动公开。

  肖玮介绍,目前,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以外,基本实现了检察工作一般事务性信息的全覆盖。

  从司法依据和结果的静态公开向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转变

  “检察机关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不断创新丰富检务公开的方式方法,基本实现了对检察机关司法依据和结果的常态化、全媒体、全方位的公开。”肖玮说,“《意见》在此基础上,围绕实现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进一步完善创新了检务公开的方式和方法。”

  《意见》提出建立公开审查制度,针对“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和解等案件,提起抗诉的案件以及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等情形,明确提出要“探索实行公开审查”。

  《意见》要求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提出要“探索对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出抗诉、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制式法律文书采用制作附页的形式进行释法说理”,进一步规范检察法律文书口头说理,让检察法律文书好懂好理解。

  此外,《意见》要求强化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提出检察机关要充分依托当前迅猛发展的移动互联网,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检务公开网络。

  据了解,目前,全国3600多个检察院都在案件信息公开网同一平台集中公开办案流程、办案结果、办案文书 。截至2月26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网上导出案件程序性信息950005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28410条,发布法律文书148952,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志远表示,“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完善该平台,同时发挥好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服务窗口的作用,打造全方位、立体式的案件信息公开体系”。

  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向双向互动的公开转变

  开展检务公开工作以来,检察机关以提升规范司法水平为中心,公开制度机制不断完善。最高检先后制定下发了多个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拥有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法律文书公开四大平台的案件信息公开网。

  “在此基础上,《意见》围绕实现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进一步完善创新了检务公开的方式和方法。”肖玮说,“《意见》改变了以单向宣告为主的传统做法,积极探索推进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公众的双向互动”。

  《意见》在提出建立健全公开信息审核把关机制和风险评估和预警、处置机制之外,创造性地提出了建立健全民意收集转化和检务公开救济两项机制,确保检务公开工作既依法规范开展,又能够充分把握民情、体现民意,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

  在“检务公开需求收集和分析机制”方面,提出要“探索引入第三方调查机构调查,增强民意调查、收集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的客观性”。

  在“检务公开救济机制”方面提出,人民群众、当事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案件信息查询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公开而不公开,或不应公开而公开有关检务信息的,可提出申请或复议,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统一受理后,根据职责分工及时转交相关责任部门调查、处理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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