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拿什么改变智障人士的冷酷处境?

大律师网 2015-10-16    人已阅读
导读:智障女被人贩转运千里、囚养猪场供人挑选,最终沦为“生育工具”,而这,已成“流水线作业”。看到这样的热闻
  智障女被人贩转运千里、囚养猪场供人挑选,最终沦为“生育工具”,而这,已成“流水线作业”。看到这样的热闻,你是否会感到沉重与愤怒?

  普天之下,没有新鲜事。翻看之前,“多地智障者成黑奴”“购买智障人员矿井杀害伪造矿难索赔”“智障女屡被强奸”“智障人士无故连遭殴打”的新闻仍在耳目,他们的冷酷处境非一日之寒。

  而更让人心寒的是,当警方把解救出来的智障妇女送还家人时,竟遭到过拒绝。她们,是家庭的“包袱”。或许,也被当成了社会的“包袱”。

  这些被贩卖、“被奴工”的智障人士大多来自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家庭无力承担、社会不管不问,自身又难于自卫,踢来踢去、无人问津,给人贩子留下了可钻的空隙,甚至被美曰其名为“介绍个好人家”“残疾人自强队”等,自欺欺人、粉饰真相。

  人有多坏、心有多黑?归责给人贩子和买方,能否一了百了?真正失责的其实是公共福利部门。大量侵害智障人员事件以及家人拒绝的背后,是对残障人士社会保障的缺乏。

  单纯追讨一起事件的责任人意义不大。如何从制度上保障智障人士的尊严、安全和发展,怎样长久妥善安置他们,才是“智障妇女被囚养猪场供人挑拣”背后更紧迫的命题。

  “我们的制度有缺失,亟待补上。”2010年,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前司长王振耀在谈到当年的“渠县智障奴工事件”时说,要消除这类悲剧,一方面国家要承担起责任,从制度上建立福利保障,另一方面,国家应放权,让大量民间服务机构成立,发挥民间社会的巨大能量。他认为,国家应尽快制定《残疾人福利法》,把残疾人单独作为一类保障人群,不分其家庭是否富有,统一享受福利。

  这番话,至今仍具有借鉴价值。调查显示,我国智障人士超过千万人。和普通人相比,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几近于零。这个庞大的群体,亟需社会的保护和救助。然而,现实是,能为智障者提供服务的托养机构远远不够,社会也十分缺乏残疾人福利观念。那些服务于智障人士的民间机构,则很难获得“合法”身份。因为没有合法身份,这类民间组织很难得到捐款,也得不到政府的扶助,多数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

  某评论说得好,“给智障者尊严,给文明机会”。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恰恰体现在如何对待自己的公民和同胞,特别是如何对待像智障人士这样的特殊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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