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用生命在赴宴留给各方痛苦

大律师网 2016-09-13    人已阅读
导读:这场悲剧,按照法律的走向,可能伴娘本人得承担一半的责任,理由是她作为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她必须对
  这场悲剧,按照法律的走向,可能伴娘本人得承担一半的责任,理由是她作为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她必须对自身负起主要责任。这样的法律设计,我以为,是有缺陷的。

  原因在于,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这样低俗落后的糟粕文化中,她实际上无能为力。在一些地方,原本就是把做伴娘伴郎,当成“替酒鬼”来看待的——既然你做了伴郎伴娘,逼你喝酒就是天经地义。这种让别人拿生命来喝酒的强制性,实际上是丛林法则,它本身应该属于法治规范的范畴。很多国人却将这种玩生命的游戏、带有强制的规则,当成了“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的人际关系考验;将“女人不醉,男人没机会”,当成了周边人群在一些特定场合的相互意会。

  这不是文化,是法律设计的一块空白。所以,在这场悲剧当中,我们不能把教训的账,很大一部分记在伴娘这个个体身上,而是应该记在现场劝酒者、起哄者身上,记在法律设计的缺陷身上。
(编辑: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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