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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支书找业务单位“借款”150万购买别墅 案发后秒还借款

大律师网 2017-06-05    人已阅读
导读:翟金凤没有“浪费”手中的这些权力,先是找业务单位“借款”150万元,以丈夫的名义购买了别墅,后又找业务单位将自己价值8万元的雅阁轿车“置换”了一辆30余万元的奥迪轿车。

  用于购买别墅 涉贪被判6年有期徒刑


  曾任海淀区远大村党总支书记、远大农工商公司党总支书记的翟金凤,退休后被返聘继续担任远大农工商公司顾问,负责同相关业务单位进行接洽、沟通、协商。


  而翟金凤也没有“浪费”手中的这些权力,先是找业务单位“借款”150万元,以丈夫的名义购买了别墅,后又找业务单位将自己价值8万元的雅阁轿车“置换”了一辆30余万元的奥迪轿车。最终,翟金凤被人举报导致案发。


  日前,市一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翟金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借款150万元购买别墅


  据检方指控,2003年至2008年,翟金凤在担任海淀区远大农工商公司党总支书记、四季青农工商总公司总政工师、远大农工商公司顾问期间,利用她对该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建设酒店项目具有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以借款为名,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戴某索要150万元。后翟金凤将上述款项用于购买本市海淀区清琴麓苑别墅一套。


  据戴某证言显示,公司于2003年开始启动与四季青农工商总公司及远大村合作开发海淀区远大路永泰福朋酒店项目,当时翟金凤是远大村的负责人。该项目从立项到变更项目都需要远大村和四季青镇出具很多材料和手续,土地房屋的拆迁和手续的办理也都需要翟金凤的支持和配合。


  而翟金凤在这个项目上对其公司的支持和帮助不少,各项审批手续推进得都比较快,村里的拆迁工作在翟金凤的推动下也进行得很顺利。


  因此,当翟金凤2008年初给其打电话说要借150万元时,虽然戴某意识到翟金凤有可能不还这笔钱,但考虑到双方之前的合作及翟金凤提供的各项帮助,戴某还是从公司批出了这笔钱。


  被人举报后立刻还借款


  庭审中,翟金凤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她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谋取利益,在第一起事实中的150万元是她向戴某借的钱,不是索贿款。


  翟金凤称,2008年,她一个姓陆的朋友因做一个工程项目向她借150万元。由于她没有这么多钱,就找到和自己有业务关系的戴某借钱。


  一周后,戴某通过一名公司员工把钱转到了翟金凤的银行卡上,她还在一份打印好的“借款申请”上签了字。但该公司员工表示,他让翟金凤签这份借据,只是为了给自己做个证明,而借据单位负责人戴某和公司财务均不知此事。


  翟金凤供述称,自己刚开始借钱时确实是为了给朋友做工程,但后来朋友又不用这笔钱了,她就用这150万元购买了香山附近的一套别墅,后该别墅被翟金凤夫妇以900余万元的价格出售。售房款被其用来购买房产、基金理财等家庭开销。


  翟金凤承认自己其实能够随时偿还这150万元,但一直没有主动提及还钱的事,对方也没找她要过。而当翟金凤被人举报后,她的丈夫第一时间找到戴某,将这150万元悉数偿还。


  退休不影响“身份”涉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翟金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同时,翟金凤作为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


  在第一起事实中,关于被告人翟金凤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要贿赂款、涉案150万元系个人借款、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


   法庭认为,虽然翟金凤索要涉案150万元之时已经退休,不再是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再担任远大村和远大农工商公司的党总支书记,但其只是在四季青镇国家机关中的职务和身份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她在永泰酒店项目中的职权变化,其仍延续主管和负责这一项公共事务,即对涉案的酒店项目中国有土地经营的监管事务,始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对于那150万元是借款还是索贿,法庭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双方基于业务关系认识,平时主要是业务关系,并无过于密切的私人关系或私交,双方借款没有约定具体利息,但翟金凤具备还款条件和能力后,没有还款实质意向或表现,且案发前,长达7年一直未还款,因此足以认定该钱款系翟金凤以借款名义索要的贿赂款。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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