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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民政局遗弃患病女儿 庭审仍坚称:我没能力,不养她

大律师网 2017-11-16    人已阅读
导读:因无力抚养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不满3岁的女儿,本市男子张强(化名)将孩子遗弃在民政局。昨天上午,他被控遗弃罪在顺义法院受审时,仍然态度坚决地说,“我没有能力,我不养这个孩子”。
  【男子遗弃患病女儿】因无力抚养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不满3岁的女儿,本市男子张强(化名)将孩子遗弃在民政局。昨天上午,他被控遗弃罪在顺义法院受审时,仍然态度坚决地说,“我没有能力,我不养这个孩子”。

  杨某系湖南衡阳人,家庭困难。因其一岁多的小女儿身患疾病且家中还有两名未成年子女(其中一子残疾),遂欲将小女儿丢弃。2017年9月22日上午6时左右,杨某来到千里之外的建始县将小女儿遗弃在该县三里乡马坡村四组公路边,随后从建始火车站乘坐火车到宜昌东站,欲回湖南衡阳时被警方抓获。

  庭审最后,张强仍坚称,“我没有能力,我不养这个孩子”。此案将择日宣判。

  警方提醒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一经定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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