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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的情形哪些?生父母作为送养人要求什么条件?

大律师网 2018-08-10    人已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收养。那么,收养法收养条件有哪些?下文是关于收养法收养条件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收养。那么,收养法收养条件有哪些?下文是关于收养法收养条件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收养法的收养条件

事实收养的情形哪些?生父母作为送养人要求什么条件?

  一、无子女

  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法修改之前,曾规定收养人必须满三十五周岁,这一规定比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的年龄都高。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来计算,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一般要等婚后十多年才能收养子女,因此,收养人需三十五岁的规定年龄偏高,不能满足人们收养子女的要求,也不利于对子女的抚养。收养法修改后降低了收养人的年龄,将收养人的年龄从满三十五周岁改为满三十周岁,以更符合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收养子女的公民的需要。

  四、有无配偶

  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这主要因为对子女进行抚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所以,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协议才能收养,否则,一方收养另一方不接受的,既不利于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和睦。

  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条件比较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其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3、被收养人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4、收养法对于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更为宽松,除了不受上面所列举的三项条件的限制外,还不受收养人须无子女的限制,即作为收养人的华侨即使有子女,且不止一个子女,也可以作为收养人。

  六、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

  由于继子女和继父母很多情况下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关系十分紧密,而通过收养关系的确立,可以使亲子关系单一化,有助于稳定家庭关系,为继子女的成长提供一个更为健康的生活环境。因此,对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收养法明确可以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1、继子女的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

  2、继子女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继父母可以有子女。

  4、继父母可以不满三十周岁。

  5、继父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不影响其收养继子女。

  收养子女应具备六种条件,包括有无子女、年龄是否满三十周岁等等。

收养法颁布前的事实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的情形哪些?生父母作为送养人要求什么条件?

  为了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家庭的安定、和睦,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下列收养关系应予承认:

  1、对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承认其合法有效。

  2、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有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对收养法施行前,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仅缺少形式要件的收养关系是予以保护的。一些当事人在收养法施行后为避免因原收养关系成立时未履行法律手续而出现各种问题,可以补办收养公证。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依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于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事实收养,为无效的收养有关系,不再承认其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对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案件,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对收养问题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凡与收养法相抵触的不得再适用。

收养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

  (三)登记。经审查,凡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

  收养登记费

  (一)收养申请手续费: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下同)每件二十元(人民币,下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下同)每件五十元。

  (二)收养证工本费:中国公民每件十元。外国人每件二十元。

  (三)收养登记调查费;中国公民每件二百二十元。外国人每件七百五十元。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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