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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口含毒品过海关被查当场吞掉 2019年走私毒品应如何认定?

大律师网 2019-03-22    100人已阅读
导读:日前,在福田口岸、深圳邮政国际运营中心接连查获两起冰毒走私案件,其中在福田口岸查获的案件中,一名男性旅客利用嘴巴来走私,口含冰毒过关被发现,差点给吞了下去。走私毒品罪如何认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3月3日下午,一名中年男性旅客从福田口岸旅检大厅入境,当时该旅客面色苍白、神情紧张,引起海关关员注意,关员依法将其拦下检查。

  皇岗海关关员:“当查验的时候,他说话吞吞吐吐,我感觉情况有点异常,所以带他进人身搜查室,进行重点搜查。”

  经查,该旅客未携带任何行李,但在人身检查过程中,关员发现该旅客口腔有异动,当询问旅客口腔内是何物。该旅客瞬间慌神,试图将口腔内物品吞入腹中。

  皇岗海关关员:“他多次作出吞咽动作,喉咙有咀嚼,不断有动的意识,好像在吞东西,这让我们提高了警惕,于是迅速采取了行动,控制住他的肢体。”

  最终,该旅客吐出一包用薄塑料袋包裹的物品,经初步检测,袋内为疑似冰毒物品共计1.04g。

  皇岗海关关员:“他是之前吸过毒品,也有过类似的吸毒史,而且从他的身材表现看,基本上符合吸毒人群的基本特征,就是害怕海关查验所以采取了特殊的藏毒方式,这种方式我还是首次见到。”

  目前,该案已移交海关缉私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如何认定走私毒品罪?

男子口含毒品过海关被查当场吞掉 2019年走私毒品应如何认定?

  走私毒品罪的认定,要从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走私毒品罪立案标准两方面来入手。

  一、走私毒品罪犯罪构成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走私毒品罪立案标准

  走私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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