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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涉外婚姻的离婚方式有哪些?管辖地怎么确定?

大律师网 2019-09-18    人已阅读
导读:改革开放以来,不仅经济全球化,人们的思想也越来越开放。跨国婚姻越来越多,同时,涉外婚姻破裂的也比例相当高。那么,涉外婚姻的离婚方式有哪些?涉外婚姻离婚管辖地怎么确定?涉外婚姻如何向法院提前诉讼离婚?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来看吧。

2019年涉外婚姻的离婚方式有哪些?

2019年涉外婚姻的离婚方式有哪些?管辖地怎么确定?

  涉外婚姻的离婚方式跟国内婚姻离婚方式一样,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关于选择涉外协议离婚方式离婚的需要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夫妻双方能否协商离婚,包括对子女、财产、债务均能达成协议的,则可选择诉讼调解离婚或登记离婚。

  考虑涉外协议离婚的,同时应考虑到各个国家或地区是否设立登记离婚制度,即行政离婚制度。有的国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如德国、英国、法国、荷兰,包括我国香港地区也是只有采取诉讼离婚程序。有的国家或地区兼采诉讼离婚与行政登记离婚,如日本、葡萄牙,罗马尼亚、古巴、海地、墨西哥、台湾地区。即便在某些国家地区中允许采用行政程序登记离婚的,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一般而言,采用登记方式,当事人需亲自到场,当事人不到场而委托别人可以通过协议登记再婚的,只能是双方均在国外的留学生或在国外工作的,或夫妻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只有在居住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托律师在其原结婚登记地办理登记离婚。

  (2)关于选择涉外诉讼离婚方式离婚的需要注意的问题。

  鉴于有些国家不承认协议离婚或离婚调解书,以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离婚。

  由于法院办理涉外离婚的一般均要收费,我国法院的收费与国内离婚案件收赞相同均为夫妻财产的1%。这表明当事人采用诉讼离婚,增加离婚成本。

  总之,选择登记离婚的,可以降低离婚成本。选择诉讼离婚的,比较可靠,容易得到其他的国家的承认,但诉讼过程比较复杂,耗时耗力耗钱,所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权衡。

2019年涉外婚姻离婚管辖地怎么确定?

2019年涉外婚姻的离婚方式有哪些?管辖地怎么确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可以对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法律规定的法院所管理案件的范围)原则进行总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非我国居民在华如果要求离婚,应当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法律规定的法院所管理案件的范围)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我国是有管辖权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非我国居民,如果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时,要考虑双方所在地法院是否受理,具体来说就是看那个地方的法律中有没有规定,如果有当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

  3.如果是在中国境内内结婚并且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如果出现离婚等情况要提起离婚诉讼的。如果当地的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在就双方结婚地点的而不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我国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来说是在结婚的地方或者是其中的某一方最后在我国国内居住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可以受理该类离婚诉讼。

  4.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方居住在我国境外,一方居住在我国内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境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有时在国外一方会在居住国的法院起诉,同时在我国境内的会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时候我国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5.如果公民双方在我国境外可是都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的,其中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这时候,不论是对方在哪,原告或者是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6.对于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而言,如定居国法院以国籍作为离婚诉讼受理的条件,而拒绝手里的,当事人可以向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一般来说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是其中的某一方最后在我国国内居住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019年涉外婚姻如何向法院提前诉讼离婚?

2019年涉外婚姻的离婚方式有哪些?管辖地怎么确定?

  1、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向居住在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对于涉外离婚如何向被告方送达诉讼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采用以下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3、被诉方接到法院诉讼文书后,至少有30日的答辩期,在此期间被诉方可以书面进行答辩,也可以在开庭时进行答辩。

  4、如法院缺席审理,裁判文书无法送达的话,也应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个月。

  5、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国外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为30日,在国内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仍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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