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就已经设有督促程序的相关规定,但很多人并不知道支付令的作用。支付令为我国现行法明定,并在电讯资费催收、水电气费催收、物业服务费催收等方面有其适用余地,如果债权人知道运用支付令的技巧,会让债务清偿的速度和效果事半功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如果符合(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这就是说,如果我们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发生纠纷时,主要针对我方已经履行完自己义务、只存在对方须向我方给付履行给付金钱类义务时,我们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采用督促程序主张权利。
可以申请支付令的债务纠纷是受诉讼时效限制的。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为由进行抗辩而不再履行义务,债权人因此失去胜诉权的一种制度。以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现在,《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因此,如果债权人要申请支付令,就应该在知道债务人逾期不付款之日起3年内提出支付令申请,继而启动督促程序。如果超过3年才要求债务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将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人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申请支付令的,申请人要向人民法院预先缴纳申请费,支付令申请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申请费最终由被申请人负担。
关于申请费的标准,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支付令的申请费收费标准是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此外,如果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那么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三份之二的案件受理费。
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它是债务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手段。因为支付令是以债权人一方提出的主张和理由为根据,未经债务人答辩,所以法律允许债务人以异议的方式对支付令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这从立法上保证了人民法院公证处理这类债务案件,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换句话说,我们刚才的描述,全都是假设我们是债权人,是支付令申请人一方的角度而言的;如果有一天我们莫名其妙地成为了债务人,是支付令的被申请人,那么我们也应该有一个抗辩说理的权利和程序保障。
同时,并非只要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就必然导致支付令失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首先,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需要进行审查确定异议是否成立,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支付令继续有效。其次,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第三,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第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因此,在符合支付令法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支付令的效力并非由债务人随意提出的异议即可对抗或者消灭的。
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