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法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现行我国法律在处理这类离婚纠纷时,既要考虑违法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刑期长短;又要考虑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婚姻目的和家庭职能的正常实现;还要有利于罪犯的劳动改造,这样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1、原告十分憎恨对方违法犯罪行为,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双方难以和好的,一般准予原告离婚:
2、一方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另一方不愿意等待的,一般也准予离婚;
3、一方因强奸,重婚,虐待,遗弃等犯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也一般判决准予离婚;
4、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一直存在婚姻家庭矛盾,分居时间又较长,一般亦准予离婚;
5、对于一方刑期较短,或者偶尔犯罪,过失犯罪,夫妻感情一直较好的,并且对方认罪态度好,积极改过自新,一般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首先是建立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的。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情况等妥善解决的。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并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小。
监狱服刑人员是特殊身份的人员,服刑期间,虽然没有经济来源,但是如果仍有其他财物,如汽车、房产等,可以选择以物抵抚养费的方式一次性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同时还规定,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服刑人员如果没有收入的情况下,可用财务折抵子女的抚养费。如果没有收入也没有财物的,可由孩子的抚养人承担抚养费用。待到服刑人员出狱后再向抚养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