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规定,该规定指出,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醉酒驾驶是属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行为,所以醉酒肯定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会处拘役并处罚金。
就醉驾行为而言,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即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就构成此罪,而没有要求“情节恶劣”,原因在于不同的危害行为其危害性不一样,与一些危害行为在认定是否有罪时确实需要考虑情节恶劣与否或者情节是否严重不同,对于像醉驾这样的危害行为,因行为本身性质的极其恶劣和高度危险性,加上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其构成犯罪也就无须再考虑情节的轻重。
醉驾注重以下证据:一是证明涉案人员存在“驾驶行为”,二是证明系“醉驾”。醉驾需要的基本证据中,重要的是有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笔录等。
在检验酒精含量按照规范流程办理:开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通知嫌疑人家属(最好有专门的“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通知书”,如无法通知,由两名交通警察注明原因)→由交通警察将嫌疑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提取血样或者尿样应当留有备份,专门保管)→制作专门的血液提取笔录→及时送检。
血液提取笔录应包含的内容有:时间、地点、采取什么方式消毒、由谁抽血、对谁抽血、抽什么地方的血、普通真空试管封装、多少毫升、有无备份、贴有什么标签等。证人、抽血医生、民警要签名。
在血液检验报告上,建议完善标注的内容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等。
对嫌疑人的笔录内容上,建议应包括的内容有:嫌疑人在什么地方喝的酒、与谁喝酒、喝了什么酒、喝了多少、开什么车(车牌号)、从哪里开车来,要去哪里、车速是多少、喝了酒为什么还要开车等问询。具体写明时间、地点、人物、被民警查获等情节,越详细越好。
以“醉驾”型危险驾驶为例,成立该罪在客观方面的实质要求,即行为地点要求“在道路上”,行为方式要求“醉酒驾驶机动车”。这里要明确三个问题:一是什么是“道路”,二是何为“醉酒”,三是何为“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