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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产假再次调整 产前休息超过15日算产假还是病假?

大律师网 2020-05-20    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从怀孕到生产乃至哺乳期间内在法律上是有特殊保护的,孕期内可以享受15天的产前假和83天的产后假,在这期间内工资待遇照常支付,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产假”的相关内容,那么,2020年产假再次调整 产前休息超过15日算产假还是病假?产假未休完提前上班生育津贴和工资兼得吗?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2020年产假再次调整

2020年产假再次调整 产前休息超过15日算产假还是病假?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称规定),国家法定的产假天数为98天,“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全国有25省份陆续将产假延长至128天至158天,广东、甘肃、黑龙江、海南鸡河南产假接近半年,西藏甚至可休一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前休息超过15日算产假还是病假?

2020年产假再次调整 产前休息超过15日算产假还是病假?

  合法生育顺产的女职工会有128天的假期,细分来看看,包括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和生育假30天。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的产前休息和产后休息时间。女职工应当在预计分娩之前15日申请产前假。女职工未申请休产前休息时间或产前休息时间实际未休足的,未休足的产前休息时间可增加为产后休息时间;产前实际休假超过15日的,原则上按病假处理,双方约定产前超休假从产后扣除的除外。

产假未休完提前上班生育津贴和工资兼得吗?

2020年产假再次调整 产前休息超过15日算产假还是病假?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此外,在此基础上,各地还规定了生育假等。产假、生育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般用人单位不再另外支付工资。

  根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工作的,按以下情形支付工资:(1)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领取生育保险外,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生育津贴,同时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根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劳动者享受提供停工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的前提是因工伤、生育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休息,如果职工在此期间已经开始上班,说明其伤情、身体状况已经不需要停工治疗、休息,不符合享受停工留薪期、生育津贴的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即可;但其工资低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即实际工作的工资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不可兼得,两者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恢复工作的除外。”

  综上所述,即便是广州规定两者不可以兼得的,也是指不是单位要求职工提前上班,而是职工主动上班的,两者不可以兼得;但如果是单位要求职工提前上班的,那么两者还是可以兼得的。毕竟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是一回事。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应得待遇,而提前上班期间的工资是女职工放弃休假的额外劳动报酬。未经女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提前安排女职工上班;因特殊情况安排女职工提前上班的,对于女职工的额外劳动付出,用人单位理应另行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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