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可以选定遗嘱执行人;如果立遗嘱人没有选定执行人或者选定的执行人拒绝接受的,那么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如果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人有异议的,可以由法院指定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来继承。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就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
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