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深圳市女职工产假假期规定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另,《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直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少于法定天数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因此,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就可以了。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